一个咨询离婚的电话

时间:2023-04-20 16:49:43 | 浏览:214

今天接到一个咨询离婚的电话,他问了好多问题,而且很多问题都涉及民法典的新规定。所以我好奇,他是诚心向我咨询的吗?又或者他就是来检查“功课”的?他的问题一:他要离婚,女方也同意离婚,两个人一天都不能等了,今天就想把婚离了,可不可以?显然是不可

今天接到一个咨询离婚的电话,他问了好多问题,而且很多问题都涉及民法典的新规定。所以我好奇,他是诚心向我咨询的吗?又或者他就是来检查“功课”的?

他的问题一:他要离婚,女方也同意离婚,两个人一天都不能等了,今天就想把婚离了,可不可以?

显然是不可以的。就算双方都同意离婚,他们也必须经过“离婚冷静期”,民法典新规定三十日是离婚冷静期,只有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三十日后,双方仍坚持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才给办理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他的问题二:听到这个解答之后,他话锋一转就说,其实他心里很清楚,协议离婚是走不通的。他们双方,除了对离婚达成了一致意见以外,对于财产和孩子,双方都有争议。在财产和孩子均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女方是不会和他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所以,诉讼离婚是他唯一的选择。所以,他问我,他能到法院起诉离婚吗?

到法院起诉离婚是自然人的权利,自然是可以的。但民法典对男方提出离婚是有限制的。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是不得提出离婚。但是,这仅仅是对男方的限制。如果女方忍无可忍,随时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因为这位咨询者的孩子才刚刚出生,所以在女方不同意离婚的前提下,他起诉离婚的权利是受到限制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他的问题三:他想要孩子的抚养权,有希望吗?

希望不大。问了问咨询者,他也没有挑出女方存在什么特殊的不利于孩子存在的理由,所以男方想取得抚养权是非常有难度的。因为民法典明确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他的问题四:他能不能定期探望孩子?

这是废话,他是爹,他当然有权利。虽然这是人伦道理,但民法典还是不厌其烦地写上了一条,足见在日常生活中,父母一方对另一方的探望权侵害程度之深。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他的问题五:如果女方不让他探视孩子,他能不能不给抚养费?

孩子是你生的,你就得养!女方不让你探视孩子,你可以去告女方,但抚养费你得出,不要企图用你的探视权来减免你应当承担的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他还问了好多问题……解答着他的问题,我在想,这“哥们”是真的在向我咨询法律问题吗?怎么感觉他是在检查我是否按时学习了民法典、是否及时更新法律规定?

事实上,至今为止,实实在在的离婚案件,我只办理过一起,最终还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离婚的合意,平和地了结了案件。说实在的,我是不喜欢做这类案子,太考验我作为一个男人的耐性了!

但,就算我不喜欢做婚姻家事类的案件,婚姻家事方面的法律还是要熟悉的,因为我发现,婚姻家事纠纷往往与其他类型的案件交织在一起、难解难分。很多案件的根源在于家事纠纷,所以,熟悉家事相关法律,是辅助解决很多案件的基础。

最近我确实是在学习民法典,也正因为我在学习,才能应付上述这个咨询电话!也正是因为我在学习民法典,我越学越觉得这部法律的博大精深……不得不承认,很多案件之所以没有找到更好的解决方法,不是因为法律规定的不完美,而是因为自己学得太肤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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